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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雨乔|新型建筑工业化背景下BIM建筑图纸的可版权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4-10-19 05:44人气:

  随着信息化及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演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正以其独特优势在工程领域迅速推广和适用,其以传统的三维几何模型为基础,构建了覆盖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工程信息模型。作为一项发展中的新型技术,BIM在实际应用中的诸多产物,如利用该技术构建的建筑图纸,不可避免地涉及著作权法律问题。因此,聚焦BIM施工图纸的生成、制作、应用,从Civil3D生成图纸的可版权性,图纸与建筑物及建筑模型的复制关系,结构图、施工图与设计图的演绎关系,以及建筑图纸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四个方面,梳理BIM技术应用过程中建筑图纸的可版权性及相互关系,以期为今后在中国语境下开展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新型工业化是强国之路,先进制造业是强国之基,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局、事关长远,是中国发展到当前阶段所必然面临的挑战。新型建筑工业化不仅是建筑行业的技术突破,更是现代化建筑企业的全面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是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驱动,以工程全生命周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

  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需要数智化技术创新与管理机制变革双维度驱动,打造一体化建筑生产方式。在数智化技术创新层面,装配式建筑是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具体生产形式与主要概念载体;在数智化管理机制层面,建筑信息模型(以下简称BIM)依靠数字化技术整合项目利益相关者并实现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进行集成应用,有利于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的参建方协同与全流程管理,同时能够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符合建筑业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向,是新型建筑工业化过程中管理机制变革的必然选择。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指南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维全过程的集成应用。随着BIM应用的逐步推进,由于建筑业多方参与机制和产品唯一性、建设移动性等特点的影响,诸多法律问题开始涌现,带来了潜在的应用风险。然而国内对BIM技术模式的研究与应用集中于建筑交付与运维,对BIM的产权研究为数寥寥。不完善的版权体系会阻碍BIM技术的持续应用,需要从项目建设各参与方的关系、权属划分等方面出发,通过对BIM的应用成果进行著作权法视角的分析及梳理,为BIM技术产出的版权保护及规制提供理论指引。

  BIM技术肇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Building Description System”(建筑物描述体系)概念,至今已发展为基于标准化建筑数据交换、以可视化和信息模型为核心的建筑业前沿技术,是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基础要素。依照美国对于BIM标准(NBIMS)的定义,BIM为“一个设施的物理与功能特征的数字表达”,这一定义受到广泛认可,更对BIM的中国标准中加以印证。BIM是土木工学、建筑学以及工程学的新工具。它以传统的三维几何模型为基础,构建了面向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工程信息模型。BIM技术以其一体化、协调化、可视化、参数化、可出图、模拟性、信息完备性等特色,有效地破除建筑行业信息互用的壁垒,打通建筑信息共享的通道,从而实现对项目的有效协同与控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及效率。

  作为建筑交付的技术载体,BIM模型融合了模型、数据、图纸等因素,承载着工程核心的建筑图纸技术信息。这与传统的建筑业信息传递模式及运转机制大不相同。由于BIM技术的推广应用,围绕BIM技术的法律演进必然会随之推进,BIM相关的著作权法问题亦不例外。因BIM技术应用带来的诸多产物(如利用该技术构建的立体模型、工程管理工程中利用到的动画、相关图纸)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根据BIM的运转流程,设计图纸由设计院设计后的交由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委托BIM公司根据设计图纸进行BIM建模。但据此流转模式,BIM公司赖以建模的图纸并未取得设计单位或著作权人的授权,那么BIM模式是否构成对设计图纸的侵权则有待考量。

  权属界定不明的问题,将为BIM模式的建筑业适用带来不利影响。域外研究观点也对此持相似态度:Ashcraft认为BIM应用的法律框架存在严重滞后,并从数据互用、数据滥用、知识产权、标准、信息所有权等方面做了说明。Arensman和Ozbek以及Eadie和Mclernon则指出,BIM技术的复杂性在迅速提高,而法律的不确定性可能成为BIM持续发展的障碍,也可能带来潜在的风险。BIM技术与著作权密不可分。由于BIM技术相关产物系智力成果,围绕其产出的保护规范多隶属于著作权法项下。BIM技术及其产物是土建工程师、设计师智力成果的体现,其中蕴含了其对于建筑的思想,并将这种思想体现于BIM成果上。BIM技术的出现丰富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同时,BIM技术的长期稳定发展也离不开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般而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建筑师,正如Larson和Golden所言,“谁创建,谁拥有”。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美术、建筑作品”和第七条“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也对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做出了法律规定,但著作权法中所言的建筑模型并未包括BIM信息模型。

  BIM技术应用的各个阶段,均呈现出繁复的流程和变通的思维导向。BIM工程师的建模需依据CAD图纸绘制建筑立体模型,在此过程中所产出的BIM模型正体现出BIM的技术成果。为保证所生成的施工图纸及据以建造工程的安全及稳定性,此阶段会引入碰撞检测及施工模拟测试,这一步骤同样会产生一系列的连贯画面。而施工图纸中则包含了多重智力成果,囊括了工程结构选择、配筋方式、浇筑方式等关键信息,涵盖工学、美学、力学、建筑学、影像学、编程及计算机等多学科交叉视角,是多位设计师以及工程师的技术融合。

  传统的建筑设计是一个碎片化的过程,目前的法规相应地关注的是让各个专业分别按其提供物发布、保护和解决问题。囿于BIM技术的应用年限,围绕BIM实践展开的理论欠缺系统、科学的研究,对于BIM技术产出的版权归属同样陷入争议。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BIM模型是否属于作品及属于何类作品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难以认定。工程管理模块中,由于碰撞检测的运行机制更为复杂,BIM模型的著作权认定更具争议。碍于标准化的施工流程及作业进度,工程管理动画是否具备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仍有待商榷,将之置于新旧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类型认定也存在差异。

  建设过程中,BIM技术对整个工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设计图纸上。学界对于结构图、施工图、工程设计图三者之间的关系持不同观点。当BIM技术被引入到工程项目中时,由于涉及的设计人员、部门、公司、领域繁多,且近乎所有的产品都是由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导致BIM技术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作品种类等方面引发争议。因此,如何确保BIM技术成果得到有效保护、预防侵权行为、确定侵权后的救济措施,均亟待解决。基于BIM技术的特点及既有实践,在具体的建设项目及BIM技术的实施进程中,关于BIM技术著作权的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使用AutoCAD Civil 3D(简称Civil 3D)自动生成的施工平面图是否具有作品的独创性;建筑物结构图、施工图与工程设计图的关系;BIM技术应用过程中的权属关系;BIM各环节及生成物的侵权认定以及保护。这也是本文展开研讨的中心和起点。

  BIM技术应用中,为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性,需历经详细的建模和工程管理工序。因此施工图纸的设计被视为BIM应用的关键环节。Civil 3D技术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自动生成相应的图纸。然而,对于Civil 3D自动生成的图纸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学界观点不一。因为土木工程不仅包括施工技术,还涵盖了绘图方法,且不存在与“商业机密”相似的内部规定或垄断情况。土木工程与住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更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这也表明土木工程是一种开放性的科学领域。但BIM的应用数据是参与者构建的模型的一部分,专有信息可能会落入竞争对手手中,这也是BIM应用后与普通工程所存在的不同以及障碍。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结构工程师与建筑师和设计师有所不同,其更为重视结构的安全性,而不仅仅关注美学、外观、结构等方面。因此,在结构设计和制图过程中,结构工程师须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在此行业背景下,部分学者对BIM技术生成的施工图纸的创新性提出疑虑:受到土木工程行业标准的制约,工程师在设计过程中的操作自由度相对较低,由Civil 3D软件自动生成的设计图纸又融入了AI的功能,缺少原创性,因此不应受到版权保护。尽管如此,仍有观点认为Civil 3D生成的图纸与传统图纸相差无几,仅在中间步骤存在细微差异。因此,这种依赖“自动生成”技术的设计图纸依然保有其创新性。考虑到传统图纸可以被认为是艺术品,在BIM技术的应用下带有科技元素的图纸自然也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就Civil 3D的性质而言,其为一款专为土木工程设计和文件编辑设计的BIM解决方案软件,同时,Civil 3D的应用需与Revit、Dynamo、Infraworks等其他软件的输出和产品相互协同。简而言之,Civil 3D的功能之一是作为“绘图软件”,允许用户自行定义CAD和设计标准,进而提升工作效率。我们可将其视为“科技化的CAD”,它在制图领域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实施BIM技术的进度中,完成了建模、管理工程进度、碰撞检测以及施工模拟等步骤后,将工程转化为实际建设活动之前,须完成施工图,以确保施工单位能够顺利进行最终的施工工作。Civil 3D能够整合、应用在先步骤中的各种参数和成果,通过内部程序的处理,生成相应的施工图纸,也就是所谓的“输入程序处理——输出”的操作流程。因此,Civil 3D所描述的“自动生成”过程,必须依赖之前的研究成果和手动操作。在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前提下,即便施工图已经生成,其在准确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也可能不完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探及Civil 3D“自动生成”的图纸可版权性,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不同BIM模型开发人员的合作,使得其中的权属认定变得复杂,在此过程中,图纸凝聚了工程师的智慧。使用Civil 3D自动生成图纸时,只有在人工参与度较高的情况下,图纸才具备独创性和可版权性。不同于碰撞检测的生成机制,Civil 3D自动生成的施工平面图需较高程度的人工参与。进行碰撞检测时,只需将模型放置并进行配置,经过程序处理后即生成相应的产物。该产物能够客观展示在碰撞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即碰撞点),并以直观的方式呈现其内部状况。在此过程中,少有人为参与,大部分是基于简单的体力工作,所制造的碰撞检测工具也缺少原创性。Civil 3D自动生成施工平面图的流程与之存有差异:第一阶段,需要有选择地输入各种参数,随后进行相应的创建和整合工作,接下来由Civil 3D自动进行处理,并产生相应的图纸;第二阶段,AI负责处理数据,并最终生成相应的图纸。此步骤只关注于电脑程序如何处理指令,缺少原创性。但在初始阶段,我们需要手动选择性地输入各种参数并涉及复杂的计算过程,如风阻和水压等相关数据的计算。只有在进行细致的数值计算并选定适当的参数区间后,才能输入所需的参数。在这一领域内,工程师依然拥有一定程度的“独立决策权”。如,隧道工程项目中,尽管需要满足国家的相关标准并确保工程安全,工程师在围岩分级的问题上也能做出多样的选择。在经过周密的规划和筛选之后,再进行生产和整合,这充分展示了工程师的创造。

  进一步地,从施工平面图的固有属性出发,“示意图之所以能够成为作品,也是因为它包含了绘制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术处理。”施工平面图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示意图。的确,在土木工程领域,所有的绘图规范、标准和图中各部分的绘制方法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的规定,工程师不能随便进行修改。尽管如此,工程师在颜色、线条和标记技巧上还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其可以从图纸上的细微之处开始,选用各种颜色来为各个部分标记或强调。在选择某些细节和线条时,可以使用与美术创作相似的技巧进行渲染。因此,制作图纸需要工程师的独创性投入。因此,Civil 3D生成图纸具有较高的人工参与度和独创性,该图纸具有版权保护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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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及建设工程的图纸问题时,自然会使人联想到工程图纸、模型及实体建筑物之间的关系。“保护建筑作品,必须包括保护建筑物,要保护建筑物,又必须保护建筑设计图中的施工图,这在许多国家的版权法中已得到确认”,三者间的关系,特别是复制关系的分析,对于解决建设工程中图纸侵权的判断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图纸不可或缺。即便在采用BIM技术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图纸,工程建设也将无法顺利进行。以建立BIM模型为例,首先需要准备已绘制完成的CAD图纸。只有将图纸导入Revit,建模工作才能正式启动。通过模型构建后创建了BIM模型,并将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转换为实际的建筑模型,并在BIM技术的引导之下,施工单位才能将BIM技术转换成为实体建筑。一个项目的完成呈现出利用BIM模型实现从设计图纸到实际建筑的跨越。

  纵观整个执行过程,可以看到建筑工程设计图、实体建筑物、普通建筑模型的各个环节。随着BIM技术的应用,可将建筑模型分为常规建筑模型和BIM模型。对于普通建筑模型,实践中存在争议。由于三者在视觉和内在属性存在区别,部分观点认为这些元素应被归类到不同的艺术作品类别中。这也与著作权法中将“工程设计图”与“建筑作品”区分认定的规定相印证。例如,一家建筑公司根据实际需求绘制了建筑工程设计图,并依据图纸建造为商贸大厦。根据著作权法,“建筑工程设计图”与“商贸大厦”被分类为两种不同的艺术作品。也就是说,据现行著作权法,难以认定上述三者之间存在相互复制的关系。尽管如此,仍有观点认为三者直接存在复制关系,并且该种复制并没有被伯尔尼公约所否认。事实上,伯尔尼公约自20世纪签订起即以明确的条款将建筑作品作为自己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在第9条赋予作品的作者“复制权”时,认为其拥有的专有权包括任何方式、形式的复制。此种表述下的“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应该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即广义上的复制。伯尔尼公约之所以没有否定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实体建筑之间的复制关系,核心在于考虑到建筑工程设计图这一独特的艺术形式。在一个具体的工程设计图纸中,建筑物的各类特性都会被详细展现,如房间的空间布局和位置、管道的布局方向、安全出口的数目和位置等,同时还需展示线路设计、空间位置等。这些建筑细节的设计须遵循行业的标准,并被归类为土木工程的技术方案,而这些技术标准应当是透明的,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尽管如此,建筑工程设计图不仅展现了科学的审美价值,同时也揭示了设计创意,因此也被视为一种艺术创作。建筑的核心思想是反映图纸上所描述的工程含义。建筑物的内部构造和结构是依据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来实现的,形成了一种复制的关系。此外,实体建筑不仅拥有独特的外观美感,还兼有观赏价值,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定义。

  建筑工程设计图、实体建筑物与普通建筑模型之间是复制关系,还是叠加了演绎成分,为准确研讨这一问题,需理解复制权与演绎权之间的联系。新加入的表达是否具备独立性,是区别这两者的关键标准。如果新加入的表达形式是独立存在的,且能与原始文本进行区分,那么这种表达就被认为是一种演绎关系;如果新加入的内容与原文有着紧密的联系,并在核心观点和创新思维上展现出高度的一致性,那么就形成了所谓的复制关系。无论建筑工程设计图、实体建筑物、普通建筑模型,都是设计师在对目标建筑进行设计和规划的成果。这些建筑设计元素涵盖了外观、内部构造以及空间布局等多个方面,尽管它们在本质上具有相似性,但在表达同一建筑的方式上却有所不同。因此,在建筑工程设计图、实体建筑物与普通建筑模型之间,存在一种纯粹的相互复制关系。但是,如果采用BIM模型来搭建这栋建筑,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BIM模型是基于建筑工程设计图来生成的,但在设计阶段,需要将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元素整合到模型中,这与常规的建筑模型或工程设计图不同。正是这些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元素,展示了设计师对BIM模型的独特表达方式,使得BIM模型能够与原始图纸保持独立的创造性。此外,在BIM技术的支持下,BIM模型的成型时间早于实体建筑,并且与实体建筑相比,BIM模型仍呈现出独特的表达形式。因此,BIM模型与其他两种模型之间的转换不只是简单地复制,同事带有具有演绎成分。

  确定了建筑工程设计图、实体建筑物与普通建筑模型之间的复制关系,若要明确建筑作品、建筑图纸的侵权判断规则,对于其复制方式的研究亦有必要。复制包括狭义的复制和广义的复制。这里所指的是广义的复制。

  传统的复制方法是复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与书本的纸质印刷有相似之处,书本以纸张的形式存在,而印刷则是对书本的复制。同理,基于一个建筑的外观和功能特性,可以模仿出与之相似的结构,这种方法被称为传统的复制。将一个建筑实体模型复制到另一个实体模型,也可被视为立体的复制,这也是传统复制的一部分。但本文认为,在这种“从一个三维模型到另一个三维模型”的复制模式,尽管理论层面简单且普遍,但在实操中却仍然困难。在工程领域,建筑物的构建与图纸密不可分。当侵权行为出现时,仅依赖于外观的观察、记录、摄影、录制等方式,难以完整再现该建筑的面貌,特别是其内部结构。换言之,使用“整体感知”的策略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侵权行为的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方法并不实际。

  相较于传统的复制方式,异种复制模式中直观体现了建筑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在复制模式上的显著区别。某一特定建筑的工程设计图纸中,不仅能够展示该建筑的应有特性,还应满足该建筑的各项使用需求。如果严格遵照标准的施工流程,根据建筑设计图来绘制施工图,并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直至完成相应的建筑建设,即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就完成了异种复制。通过观察异种复制的特点,可以发现建筑设计图与实体建筑之间存在明显的一致性。在工程领域,“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方式被广泛采纳:一个工程的建设过程就是把工程设计图转化为实体建筑的步骤。因此,此种复制不仅在合规的建筑项目中出现,各种侵权事件及建筑也同样存在。大量建筑作品的侵权事件,根本原因在于工程设计图被非法使用。还有部分观点认为,异种复制是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图来构建相应的三维立体模型,实际上是一种“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方式。

  BIM技术也反映了建筑作品的复制方式。在BIM技术支持下,使用Revit根据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模型构建,完成BIM模型的搭建任务。部分观点认为,BIM模型具有三维结构,并与实体建筑共享相同的基因特性,因此可被视为“从三维到三维”的复制策略,也就是传统复制方法的一种延展。另有观点认为,当BIM模型在电脑屏幕上展示时,可被视为一个“二维图形”。因此,BIM模型的构建并不满足传统复制的标准,更像是传统复制过程中“从二维到三维”的转变。还有观点认为,前述两种观点都只关注了BIM模型与实际建筑之间的交互模式,并未对此展开全方位的探讨。在BIM技术框架下,复制过程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进行建模和工程管理,随后将相关参数导入Civil 3D软件中生成图纸,最后进行施工并完成建筑物的建设,以实现在BIM应用环境下通过Civil 3D软件复制。在建设过程中,融入了一个关键的介入元素——BIM模型。当我们将BIM模型看作一个三维实体时,使用Re⁃vit进行建模的步骤被视为异种复制;在建设和施工的过程中,则选择了传统的复制技术。当我们将BIM模型看作是一个二维的平面时,则需要按照顺序从平面复制到平面,接着再进行不同方式的复制。

  从宏观角度看,两种观点各具合理性,但在采用BIM技术时,从建筑工程设计图的初始阶段到最终建筑物的实体呈现的过程可被描述为“从平面到立体”,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不同形式的复制。BIM技术仅为工具,能使从设计图到实际建筑的复制过程变得更为高效和精确,但BIM技术自身并不具备改变复制模式的能力。因此,在BIM技术的应用中,使用Civil 3D进行复制仅仅是为复制关系提供了一个“转运站”,但在本质上,它仍然是一种不同的复制方式。

  建筑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实体建筑物之间存在复制关系,那么,结构图、施工图和设计图之间的关系为何。欲研究该问题,需对结构图和施工图的工程性质有深入的了解。建筑师负责绘制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以便全面展示建筑的外观和内部构造。设计图纸往往结合了审美和艺术的元素。结构工程师的职责是负责制定施工过程中所需的结构图和施工图纸。对结构工程师而言,绘制结构图和施工图是其核心职责,其主要聚焦于确保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负责解决材料力学、结构力学以及土力学等多个技术性问题,并对材料的应用和消耗进行全面考量。除此之外,其还需考虑风压等多种因素,并依据实际状况来制定地基和施工计划。地下建筑的设计须全面考虑到底压力的分布模式、建筑物本身的重力应力,以及线性和条状荷载等多个因素。结构图和施工图的绘制过程中,工程师需根据具体的需求和安全因素,选择使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进行相应的配筋计算。

  建筑行业中,结构图与施工图都至关重要,其中一个关键部分就是为建筑物提供必要的结构框架。结构工程师会根据建筑师的设计思路,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并确保以高效和实用的方法完成结构设计,同时明确所采用的材料和具体的结构设计。在设计方案时,设计师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根据国家的建筑设计标准来进行设计工作。结构图实际上是将设计图纸转换成实际建筑结构的过程,但其表达形式是建立在工程学和力学技术方法之上的。在工程设计的过程中,图纸涵盖了许多关键元素,而每个元素都承载着特有的功能。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紧密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约束,使得整个学科领域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施工图被视为设计过程中的最终环节。在详细描述了整个建筑的结构、外观、所用材料以及施工过程后,需基于这些描述来设计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上,建筑的每一个小细节、施工技巧和相关的操作步骤都得到了详尽的描述。施工团队根据提供的施工图,将该建筑从二维设计图纸转换为三维实体结构,从而完成了该建筑项目的建设工作。这一系列的流程确保了整个设计流程的顺利执行。

  因此,结构图和施工图都融合了大量的脑力工作,尽管其与建筑工程设计图表的方法相似,但在“思维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前述,我们可以观察到结构图、施工图与建筑设计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复制关系。

  按照设计图进行施工属于复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设计图进行建造侵犯著作权。虽然建筑设计图与建筑物之间存在复制关系,但结构图、施工图和建筑工程设计图之间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未获得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使用结构图和施工图也不会侵犯复制权。

  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成的,那么依据已有的建筑工程设计图的基础之上,结合需求和特质进行修饰、加工和处理而生成的结构图和施工图亦可被视为演绎作品。因此,在演绎作品的范畴内,结构图和施工图可通过演绎权得到相应的保护。此外,在BIM技术应用中,Civil 3D能够生成对应的结构图和施工图,且具有创新性,可以构成作品。可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示意图”进行扩大解释,并将结构图和施工图视为一种独特的图形作品,从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保护。

  前述建筑图纸的复制和演绎关系中,建筑图纸的侵权行为常常与“复制”及“演绎”行为相伴生。实践中时常出现建筑图纸侵权的情况,其中许多侵权行为是出于学习或科研目的获取图纸之后发生的。由于建筑图纸是专门为某一特定建筑设计的,且影响范围相对较小,以及受有“建筑作品不纯粹是艺术作品,而是技术跟艺术的相结合”的观点影响,与其他受众广泛的艺术形式相比,司法部门对建筑图纸的保护力度显然不足。司法实践中,对建筑图纸的侵权行为主要基于对实体建筑作品的故意侵权,其核心问题实际回归到建筑作品的侵权行为。然而,又因建筑图纸具有一定的隐秘性,相关管理机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通常比对建筑图纸更为重视。这一点从法律对建筑图纸保护力度的局限性中可见一斑。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针对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措施较为缺失。

  在BIM技术的指导下产生的图纸,碍于其原创性争议和不可版权的观点,相关的结构图、施工图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甚至连图纸权利人也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在处理相应的侵权诉讼时,侵权行为人通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原告则面临着举证困境。面对当前的情况,关键在于要根据我国建筑图纸著作权侵权的具体情况,对建筑图纸的复制权、演绎权、界定范围、独创性分析加以清晰的理解。

  建筑图纸侵权的最终结果通常导向建筑作品的侵权。具备了建筑图纸,才具备精确地复制从一个建筑到另一个建筑的基础。因此,当我们采用逆向的思考方式来评估建筑图纸是否存在侵权时,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建筑工程设计图与实际建筑之间的复制联系,并结合可能的接触性和实质性的相似性等著作权法的原则进行分析。在评估建筑图纸的侵权行为时,我们仍需根据“实质性相似”原则予以判断。更具体地说,建筑图纸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从平面到平面”和“从平面到立体”的两种复制关系。

  这是对建筑图纸侵权最为普遍的一种类型,但应分为三种情况:二张图纸是建筑工程设计图,二张图纸是施工图(或结构图)、一张图纸是建筑工程设计图,另一张是施工图(或结构图)。对于前面两种情形,由于是平面向平面复制,可将这两幅图纸都视为图形作品(不管是建筑工程的设计图还是施工图和结构图)。因此,在认定两者组成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需比较两图中的字、图、线等核心要素,并考虑图中表现出的室内布置和方位、每条线路的设计、空间位置分布、管线交错情况、电梯分布、安全出口设置等。如果两张图纸呈现高度一致的特征,即构成实质上的类似,再加接触性的可能性,将构成侵权。本案着重对该“复制关系”进行考量,判定侵权时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一图是建筑工程设计图,一图是施工图(结构图)”这类情形的侵权行为认定则比较复杂。此时,对“实质性相似”的评判就仅只考虑“图形因素”了,更应结合工学原理来思考此图形建筑工程设计与彼图形工学结构设计是否相对应,也就是评判结构图、施工图与相应的工程设计图在安全性、可靠性和准确性上是否精确对应。如果两者相契合,表明两者所指建筑相同,就构成了实质上的相似,因而构成了侵权。显然,不同于上述两种情况,这类侵权在需要对“复制关系”进行判定的同时,也需要对“演绎关系”进行考量,将两者相结合才能得出确切结论。

  传统的法律框架旨在管理建设项目中零散的做法和惯例。因此,传统的合同框架,如设计—投标—建造总承包模式,被用来容纳分散的工作安排,不再适用于应用模型来指导和监督建造过程的BIM协同方式。BIM应用下,侵权方是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了建筑图纸,并据此构建了相应的实体工程项目,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建筑图纸的独特复制方式。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相比,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过程更为复杂。如果仅仅将图纸视为图形作品来判断其实质性的相似性,那么可能会过分关注图纸本身,而忽视了建筑物的特性,这可能会导致该图纸对应的建筑作品的保护功能失效。因此,在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实质性相似性评估时,我们不应只是简单地比较两份建筑图纸上的文字、形状、线条和CAD图纸上的其他建筑学特征,还应深入探讨它们所展现的实体建筑的结构、设计和空间属性等。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建筑图纸上所展示的整体建筑形态、空间结构和布局,并对那些在实质上相似的相关标准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从施工图(或结构图)转向实体建筑,另一种是从建筑工程设计图转向实体建筑。在第一种情况下,首先需要在深入了解施工图(或结构图)的基础上,对相应的实体建筑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通过专家确定图纸上的细节与实体建筑构件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从而确定它们之间的实质性相似性。对于第二种场景,尽管其操作步骤较为繁琐,但其核心原理是前述方法的组合。首先,按照“从平面到平面的图纸复制”的步骤,确定建筑工程设计图以及与之匹配的施工图和结构图的相似性,然后根据“从施工图(或结构图)到实体建筑”的标准来判定其实质性相似。

  作为一种建筑工业化的新兴技术,BIM项目所需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变化尚不明确,BIM技术在行业的应用存在法律和商业结构上的严重滞后,尤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若干问题。因为在BIM技术应用过程中,BIM模型可以代替图纸作为项目完成后交付给业主的最终成果之一,其中包含了由多个参与方协同、彼此依赖而完成的多种信息,包括软件、内涵、细节、表达语言、表现风格等。因此,每个贡献者都可能对其模型的重新调整和用途有版权相关的考虑,从而在谁该拥有最终模型和保护设计者的知识产权上诱发新的冲突。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将导致BIM应用产出的建筑图纸的版权归属不能明确,角色和责任混淆,使得项目参与者可能在模型共享和使用中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因此,为减少BIM技术应用中的阻碍,从BIM复制方式、信息模型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更新,推进我国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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