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旗舰厅网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升级后,电子税务局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如何操作?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对“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同步进行了升级,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六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完成申报信息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
各税费申报信息都填报完后,点击“确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提交申报表后请注意查看申报状态。
请问2021年7月缴纳的增值税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开的是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税款吗?如果可以,8月征期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敲重点,此处技术维护费发票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单位可以凭2021年7月缴纳的增值税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电子普通发票,在8月征期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具体填报要求应区分你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进行处理:
(1)如果你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如果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系统是如何计算的?
(1)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且“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时,本栏=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不可修改。
(2)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且“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时,本栏=“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不可修改。
(3)当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0,本栏=0,不可修改。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城建税“应纳税额”和“结转下期可用于抵减的留抵退税额”系统是如何计算的?
在按规范填报增值税附表一、二和主表后,系统自动根据相关数据填报附表五。如果本期形成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城建税计税依据(等于第1栏“增值税税额”+第2栏“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之和)是否大于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等于本期新形成的留抵退税额与上期结转可用于抵减的留抵退税额之和),可能产生两种情况:
(1)如果城建税计税依据小于留抵退税额,则根据城建税计税依据全部被递减,不形成城建税应纳税额,同时结转下期可用于抵减的留抵退税额相应减少;
(2)如果城建税计税依据大于留抵退税额,则城建税计税依据与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之差,乘以城建税税率,得到本期城建税应纳税额,同时结转下期可用于抵减的留抵退税额变为零。
如果之前有增值税多缴,想抵欠,但这样附表五附加税计税依据还是原来的应纳税额,这样附加税不就多缴了吗?
如果在缴纳增值税时一并缴纳了附加税费,当形成增值税多缴时,附加税费也一并形成多缴;在实施增值税多缴抵欠时,该笔增值税形成的附加税费也可以使用前期形成的附加税费多缴税款抵顶,因此不存在多缴纳附加税费的情况。
我单位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表时,为何“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栏中相关减免项不允许填写?
此项面向已完成“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备案的纳税人开放,您可先确认本单位是否在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名单”中,未在公布名单中的企业不允许填写此项。
我是一家小规模企业,主营板材生产,我单位招录了一个退役士兵,请问我可以享受什么政策优惠?听说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改版了,我7月共开具了2万元的专票,11万元的普票,请问我应该怎么填列申报表,附加税费申报表变化大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一款。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如你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享受以上政策。在2021年8月1日,新的申报表上线后,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勾选0001011514减免性质代码,填列相关信息即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39-41栏次(一般纳税人申报表)、23-25栏次(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增加附加税费栏次,实现了“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你单位当月销售额不足15万元,可享受以上政策。由于开具2万元专票,该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需要缴纳,11万元普票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销售额超过10万,需要缴纳附加。计算过程如下:
2)进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在主表第1、2栏次,填入专票对应的数据,11万元属于免税,填入相关栏次,点击保存。
3)在附列资料二中,相关计税依据等数据会自动带入相关栏次,核实后,点击保存。
我单位员工有退役士兵增值税可享受相关减免,但根据相关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依据”是自动带出的且无法修改怎么办?
企业有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了增值税相关减免的,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中“计税依据”项不需修改,您可将享受的减免填写在第2列“增值税限额减免金额”中,第6列“本期应纳税(费)额”的合计数将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我单位在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购销合同的“计税金额或件数”填的是22380.53,但是申报表中显示的“计税依据”是11190.27。为什么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与税源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不一致?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与税源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虽然有关联,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数据项,并不一定是完全相等的。主要有以下情况:
如果某个印花税的征收品目不是核定征收的(税源信息中的“核定比例”等于0),那么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等于税源信息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
如果某个印花税的征收品目是核定征收的(税源信息中的“核定比例”不等于0),那么申报表中的“计税依据”等于税源信息中的“计税金额或件数”与“核定比例”的积。
我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可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在印花税税源采集模块,应选择哪个减免性质代码才能享受减半征收呢?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印花税减半征收政策,不需在税源信息中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系统在申报时已设置为自动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维护完税源信息,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后,“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自动显示为“是”,并显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且自动显示减免税额等信息。
我单位在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模块采集税源时,申报表适用类型选择“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进入税源采集页面选择完项目编号,属期为什么显示为2021-06-01到2021-07-31,不应该是2021-07-01到 2021-07-31吗?
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盘销售”报表的属期,是根据土地增值税项目的申报情况累计显示的。
以该纳税人为例,该项目(Z001)2021年6月属期的“清算后尾盘销售”报表没有申报,所以本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的起止日期就是2021-06-01到2021-07-31。如果本月仍未进行申报,假设到9月再申报时,税款所属期的起止日期将会显示为2021-06-01至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