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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受贿 1965 万、判 6 年!行贿方包括:华为3COM、绿盟等

发布时间:2024-08-29 18:42人气: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出生,文化程度博士,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2003年至2018年间,周某某先后在广州市信息中心、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单位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单位信息化建设业务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合作单位所送款项共计人民币196.5万元,以及在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25%股份(现持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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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至2004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海维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安全基础设施平台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03年至2004年,在其富力半岛住处楼下先后3次收受上海维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部经理周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1万元。

  2004年至2018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中心、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上海维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信息中心供应数字证书U盾、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接数字证书服务中间件维护开发及技术支持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通过在其富力半岛、金海花园住处楼下等地先后多次收受上海维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员、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1所送现金,以及由林某1代为报销等方式,收受款项共计人民币100.5万元。

  2006年5月,林某1注册成立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林某1的妻子陈某3持股70%、彭某持股5%,武某持股25%),周某某在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收受林某1所送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股份,并以其妻子武某的名义代为持股。

  2006年9月,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武某所持有的25%股份转让给李某,以李某的名义代周某某持股。2008年4月,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陈某3将其所持有3%股份转让给陈某1。2015年6月,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彭某所持股5%全部转让给陈某1,李某将所持有的25%股份中的5%转让给陈某1,陈某3所持有的67%股份中的2%转让给陈某1。2016年9月,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李某将所持有的20%股份全部转让给谢某,以谢某的名义代周某某持股。

  另查,2017年11月,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称神州易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3、陈某1、谢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由谢某转让5%股份给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0月8日,陈某3、陈某1、谢某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转让款。2022年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1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2年1月26日生效),确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其中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需将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5%股份回转至谢某名下,并向谢某支付补偿款100万元。2022年3月25日,上述股权回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目前谢某代周某某持有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份。

  2005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大社保的公共网络平台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富力半岛住处楼下收受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易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3COM公司承接灾备系统项目中部分设备供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富力半岛住处楼下收受华为3COM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业务员丁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07年至2012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接防火墙、安全扫描工具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07年、2010年和2012年,在其富力半岛、金海花园住处楼下先后3次收受绿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业务员曾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007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三零盛安信息安全有限公司承接安全认证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富力半岛住处楼下,收受广州三零盛安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接防火墙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单位附近收受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郭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08年,周某某在广州市机关信息网络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永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接市民数字证书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08年至2009年,在其富力半岛住处楼下先后多次收受永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6万元。

  另查,自2003年起,周某某在与时任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公司销售经理的肖某交往期间,多次收受肖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0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市金税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承接亚运电子政务安全保障集成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广州市金税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业务员易某2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0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亚运电子政务安全保障安全服务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纪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

  2011年至2013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供应U-Key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1年至2013年,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收受广州市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品高公司、广州市齐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数字证书运营平台升级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1年、2015年,在其金海花园住处楼下先后2次收受品高公司政府事业部总监、广州市齐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4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接防火墙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单位附近收受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邓某1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

  2015至2016年,周某某在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广州常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接U-Key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2015年至2016年,在其金海花园住处楼下先后2次收受广州常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2所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9月28日,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在广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将周某某带走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同日,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对周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人民币91120元。

  2020年11月26日,周某某向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退出赃款2173880元。

  另查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冻结了谢某名下持有的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份。

  法院认为,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追缴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6.5万元,以及所收受的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份及孳息10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三、周某某退出并暂扣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的226.5万元;广州市监察委员会通过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冻结的谢某名下持有广州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2021)京01民初8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原称神州易桥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谢某的补偿款(孳息)100万元,均纳入本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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